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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2021-06-09 15:32:16 allenyang 43

《道德经·第六十四章》原典: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老子在告诫我们:处理问题要在未发生时就采取措施,治理国家要在尚未混乱之时。显而易见,在当今的企业管理中,这样的观点也是适用的。

一个企业存在的问题是阶段性的,作为经营者,应该未雨绸缪的在前期就对企业经营施加影响或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从初始阶段就建立治理规则。越早治理经营管理成本越低,取得成功的概率越高;如果等到企业已经出现较大的经营管理问题,那在采取措施都将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及代价,并且不一定会取得成功。

富有远见的经营者,总是能站在“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经营战略高度,高瞻远瞩的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以达到预防为主的目标。而一般的经营者,将不得不在每次企业出现问题时,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这些问题,虽总体来讲能大部分解决,但却也因为措施的滞后性和实效性,将可能失去一些最佳的机会,并因此造成经营管理成本、机会成本、沉没成本等过高。

经营者应该尽量让自己看得更远一些,对于问题采取措施的时间更早一些,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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